公共资源与实验室管理处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 (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7-09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22〕40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

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2年7月8日


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

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租(借)(以下简称“出租”)校内住房(含车库与杂物间,下同)的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学校宿舍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区稳定,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位于学校章贡校区教职工宿舍区的住房和黄金校区过渡住宅区的住房(含1栋、2栋、23栋共104套住房及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南面研究生公寓108套住房),教职工将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教职工将其提供给本人子女或夫妻双方父母居住的除外),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出租住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教职工出租住房进行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保卫处、科技学院保卫处分别对两校区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负责做好涉及房屋出租的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处理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事件。

学校居委会(业主居委会)、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教职工出租住房的日常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反映情况,协助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出租校内住房进行法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教职工涉及房屋出租有关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出租住房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出租人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报《出租住房登记表》,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1.出租人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出租住房安全责任保证书》;

2.提供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资料,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门和居委会备案。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房屋持有人将闲置的住房优先出租给本校需要租赁住房的教职工,黄金校区过渡住宅只能出租给本校教职工,同时要求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本校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1.为确保宿舍区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和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杂人员等。

2.承租人是外来居住人员的,应与其共同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居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认真核实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

4.出租住房时,与承租人明确双方在水电费和物业费缴纳、防火、安全、计划生育管理及其他守法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并于房屋出租后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出租住房的登记备案手续。如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发生变更,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经常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的,应于停止出租后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监督承租人遵守租赁房屋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六条  学校章贡校区不为房屋承租人提供夜间停车服务。承租人的车辆需进出、停留在黄金校区的,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由于出租人未严格履行责任或承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或出租房内发生违法犯罪、违反计划生育或出现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未按本规定要求擅自将住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学校将按本规定要求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套房1000元/月扣除出租人的校内津贴或工资,直至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好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为止。

第九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房屋管理和宿舍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严禁利用承租房从事开店、办班等经营活动,严禁从事其他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的活动。如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学校将按本规定要求责令其整改,并由出租人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每套房1000元/月扣除出租人的校内津贴或工资,直至承租人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师大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住房登记表

2.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安全责任保证书


附件1

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住房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

(借)

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现在详细住址

 

 

 

 

出租屋

所在校区

房号

住房产权性质

起租(借)时间

 

 

 

 

承租

(借)

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

别

年

龄

婚

否

是否本校学生

籍贯

联系电话

租房用途

 

 

 

 

 

 

 

 

身份证号码

现从事职业

现工作单位或服务处所

 

 

 

变更

后

承租

(借)

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

别

年

龄

婚

否

是否本校学生

籍贯

联系电话

租房用途

 

 

 

 

 

 

 

 

身份证号码

现从事职业

现工作单位或服务处所

 

 

 

备注

 

 


附件2

 

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

安全责任保证书

 

本人已将      校区      栋      单元      室住房(本人的房)出租(借)给他人使用。为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学校宿舍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区稳定,根据《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的暂行规定》,特对本人的出租(借)住房行为作出以下安全责任保证。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出租住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二、及时办理出租(借)住房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向学校提供承租人身份的真实信息。

三、严格执行《赣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租(借)校内住房的暂行规定》,自觉履行好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四、及时了解并掌握房屋承租人的情况和出租房的使用状况,发现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房屋安全使用的隐患时(如房屋使用人的变化、承租人联系电话的变更、更改房屋结构、利用承租房从事违法活动或经营活动等),及时制止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五、经常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房屋的安全使用教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出租房中发生治安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房屋出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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