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赣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无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入账后,计财处方可予以报销,以保证学校各部门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在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制定有效办法和措施,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要体现仪器设备优化配置原则,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发生,保持其完好率。根据需要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资料是管理仪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对有关仪器设备的资料及使用情况实施归档管理。各部门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提供保证,对仪器设备实施计算机管理。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有关信息,对于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学校要求,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和改造更新工作,提倡并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七条 各部门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学校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参加培训、研讨、交流和考察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耐用期限1年以上、单价在500元(含)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九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和何种渠道(包括教学、科研、自筹经费、贷款、各种基金、捐赠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都要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章 申请和购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添置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应本着节约和急需的原则,由实验室及相应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单位提出,经教学学院领导同意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一)各部门的申购计划应根据,《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
(二)对于各单位的申购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了解、审核论证,精打细算,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积压浪费。
(三)计划外临时需购置的仪器设备,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台(套)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添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型号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汇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论证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办理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办理,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确需改动计划,事先应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动理由,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并办理好入库,分类编号,出库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和单批次招标采购总价20万以上的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监督部门一起组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并会使用的教师、实验人员进行验收、检测,并负责组织安装,原始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将资料复印件交使用单位,由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时报请商检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的基本内容:
1.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
2.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3.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4.进行必要的校验。
5.在规定的日期内:一般设备在1周内、进口设备在15天内完成验收手续。
6.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在1周之内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九条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合情况,应书面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补、索赔等手续,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十条 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验收的仪器设备应先对明显部位作一般验收,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第二十一条 自制或无偿赠送的教学仪器设备估价后办理验收、入库、登账等手续。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和何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凭仪器设备验收单、发票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若需审计的应附审计单方可到计财处报账。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把入库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账、发标签并建立仪器设备账。各使用单位应以入出库单为凭证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与计财处之间每年应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对仪器设备实行系统管理,并将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使用、保管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室存放、定期检验),并要按照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做好防水、防光防热、防冷防潮、防火、防锈、防震、防磁、防病毒,防放射性等有关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漏(水)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设备使用资料(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特别是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事先讲清使用方法,并随时注意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三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指导使用,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对使用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做到经常检查、清点、按照要求妥善保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队伍应力求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必须办理好账、物移交手续。手续不全或账目不清,接收人可拒接收。交接期为2个月,在此期限内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处理。双方签字认可后出现问题则由接收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应经常组织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仪器的使用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中应注意培养师生员工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文明整洁的习惯,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六条 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防失火、漏水、触电、放射性污染、被盗、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闲置浪费的,应追查有关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完好率要达到或超过90%。
第三十九条 严禁擅自拆除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实需要拆卸修理或改装作其它用途的,必须预先提出方案,经本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技术、效益,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单位经批准可以承担院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七章 变 动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仪器设备的调拨借出、报废、毁损、丢失等内容,这些变动必须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求逐项填写详实专项报告,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教学仪器设备的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而涉及到的仪器设备转移,经转出、转入单位领导同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移双方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并由经手人签字认可,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校内调用教学仪器设备,一般需经双方协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适合的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直接调拨,对精度和性能下降的仪器设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经核实确认降级使用或调往校内其它需用可用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 提倡使用单位之间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校内单位借用,由借用单位填写借用申请,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向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一律不得借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如合作科研等),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由使用单位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五条 列为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外借出,但经主管部门鉴定同意,可安排借用单位人员在该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第四十六条 借用期满,借出校外的由借出方催还,归还时双方当面查清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因私事借用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参照教育部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报废、毁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价值后,亦可办理报废手续,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拆改拼凑利用。
第四十九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所得收入上缴计财处。
第五十条 由于管理不慎或其它原因,发生被盗、丢失等,由保管人员或遗失人员填报失单,并由使用单位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应及时办理,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每年集中办理1~2次。校计财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会计凭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教学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师大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