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教学、科研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归口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及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各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及暂存工作细则、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状况,及时组织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是危险废物的直接产生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
(二)按规定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场地和相应保障措施。
(三)按规定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环保控制
第七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九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实验室多余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条 对需要将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房间,应提前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科学有效的开展实验。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处置管理工作,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暂存区,暂存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并按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收集容器不可敞口,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废物泄漏的隐患。
第十四条 收集、运输、暂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收集,使用专业废液桶盛装,桶内要按要求留有一定空间,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
(二)固体废物、瓶装废物和一般化学品上标签要完整、清晰,分类后分别装入纸箱中,纸箱贴上废弃物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具有剧毒、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存放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四)过期化学药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清晰完整,并标注为过期废弃化学品。
第十七条 生物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废弃生物实验器材和耗材须进行消毒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等手术用具)应使用专用器具收集,并做标示。
第十八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放射性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密封收集,明显标示名称、主要成分、性质、数量和来源等信息,并予以屏蔽和隔离,并由环保局认定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乱扔乱放或作他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