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预防体系,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预防实验室事故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级分类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相关职能部门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判定,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负责所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对于实验室内同一类别的危险源,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等级划分可参考《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将全校实验室分为五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其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温、高压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管理重点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购买、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过程。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较多涉及病毒、细菌或寄生生物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生物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脂质体、质粒、遗传物质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部和外部环境中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可能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培训证书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机房等。其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低温、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其危险源是少量的用电设备,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和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将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风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照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采用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并立即向所属二级单位报告,二级单位应及时修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
(一)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安全检查: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周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至少1次安全检查;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
4.条件保障: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安全检查: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至少1次安全检查。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抽检重点。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
4.条件保障: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安全检查: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每月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审核、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安全检查: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每季度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
2.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3.安全评估: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审核、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条件保障:配备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停止使用实行实验室申请、二级单位审批制度,经二级单位批准停止使用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检查确认实验室安全后,关闭实验室水、电、气、窗,锁门并贴上二级单位封条,做好记录并报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停用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工作组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