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类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级类 -> 正文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3


 

 

赣南师范大学文

 

师大发〔2024〕13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2日


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采购工作“放管服”政策导向,规范部门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部门分散采购是指预算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形,学校授权给提出申购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包含以下范畴: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列入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且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国家和江西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含横向科研经费)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已按学校相关规定立项并已落实经费来源的教材、学术专著出版服务;

(四)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集采目录内且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由用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自行实施采购;

(五)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上,属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的服务类项目,如拟采购服务已由权威部门定价没有议价空间,或上级政策已指定服务商,或用户单位认为自行采购更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OA系统提请“临时采购项目申报”,注明申请实施部门分散采购,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可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得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一)使用学校预备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立项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二)涉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已由学校招标遴选了定点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只能向定点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四条  部门分散采购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行政责任、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用户单位对申购人的部门分散采购申请、采购合同进行审批,承担部门分散采购的主要管理责任;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分散采购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部门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服务和不需入固定资产库的低值易耗货物采购项目,无须申报,用户单位可直接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七条  已按学校相关规定立项并已落实经费来源的教材、学术专著出版服务,无须申报,用户单位可直接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八条  申购需要入固定资产库的仪器设备的,通过OA系统“物资设备临时购置申报”流程审批立项,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复同意后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九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或其他分散采购项目,通过OA系统“临时采购项目申报”流程审批立项,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复同意后实施部门分散采购。

第十条  用户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将已列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项目中的内容拆分进行部门分散采购的,视为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同一财政年度内,用户单位在同一项目经费下,分批采购同一品目、同一类别的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服务项目,全年采购金额达到学校限额以上的,视同拆分项目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用户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单位议事程序直接采购。一次性交付的标准化产品,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的项目,应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用户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加盖用户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二条  教材、学术专著出版服务,由项目负责人综合比较不少于3家出版机构的专业适配性、出版水平、价格等因素选定供应商。必须签订出版服务合同。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订,加盖用户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三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集采目录内的项目,由用户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相关平台自行实施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订,到招标采购中心加盖“赣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一)用户单位要参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相关要求编制采购需求方案,经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对采购需求方案、采购方式等进行前置集体决策;

(二)用户单位要针对采购项目,成立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项目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参加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履行采购职责;

(三)采购工作小组要就采购项目技术指标、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进行市场调研。一般以线下询价、线下商谈等方式实施采购。要广泛征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货物类项目,原则上应当有3个以上品牌及供应商参与。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

(四)采购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采购工作会议的形式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会议要报告市场调研情况、询价情况,对供应商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综合比较,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拟成交供应商。采购工作会议也可邀请供应商现场或线上、电话商谈,以商谈后的最终报价为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商谈必须由采购工作小组集体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且不能透露其他供应商核心信息。采购工作会议记录须纳入采购档案存档并做为报销凭证之一;

(五)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后,用户单位应将采购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询价供应商信息(含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拟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单位经办人姓名、有关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从张贴公示次日起算)。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可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用户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到招标采购中心加盖“赣南师范大学物资设备合同专用章”;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户单位“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集体决策后,可参照上述相关流程实施定向采购(指选择邀请指定品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参与)或单一来源采购(须先完成专家论证程序):

1.因科研急需、项目书约定或根据科研需要,必须采购指定品牌型号仪器设备的;

2.具有特殊性、安全性或延续性,必须采购指定品牌型号的;

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5.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用户单位希望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部门分散采购的,可以报请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心协助进行电子卖场采购,其采购程序不受本条(一)至(五)款限制,由用户单位履行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章  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2万元以上的部门分散采购合同应采用招标采购中心制定的对应范本,用户单位是部门分散采购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负责合同的起草、洽谈和签订,对合同签署承担主体责任;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加盖物资设备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部门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由用户单位或科研负责人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验收。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研究决定制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学校立项经费及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纳入学校供应商黑名单库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学校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户单位执行部门分散采购时应严格遵守相关采购纪律,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货比三家,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分散采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按《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