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
第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及教育厅的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
第二章 预算职权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体制相一致,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学校决算报告。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报告,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负责学校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八条 具有归口管理职能的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相关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评审、绩效评价等,督促所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是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收入与支出
第十条 学校预算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其它拨款等。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务费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开发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它收入。包括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支出:
(一)人员经费基本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离退休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外聘人员经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指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开展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业务发生的支出,包括本科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研究生业务费、教学学院日常公用经费、机关教辅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后勤保障经费等。
(三)项目经费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学校事业安排专项等。财政专项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省“双一流”建设专项、思政专项、师范生生均拨款增量资金、毕业生留赣就业创业奖补资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地方政府债券专项等;科研专项是学校科研人员为开展科学研究申请获得的专项;学校事业安排专项主要包括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教学科研学科专项业务费、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其他专项业务费等。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申报要求,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所有支出都以项目形式安排,学校人员经费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分为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事定财”的预算理念,议事在先,定财在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人员经费需求变化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履行决策程序,未经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总原则,一般不安排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运转、优先民生、突出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学校按自然年度编制收支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核准制,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中央支持地方发展专项、“双一流”建设专项、学校事业安排专项等专项预算,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按三年滚动,跨年平衡编制预算。各归口部门应加强项目论证和审核,建立项目库,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和申报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由学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必须明确经费来源。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需求根据其不同类别报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汇总审核;政府采购目录汇总上报及采购方式的确定由招采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由计财处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按照不超过总支出额的3%安排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其它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测算后编列。
第二十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根据学校财力,参考以前年度补助情况编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财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学校财力状况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建议,下达预算编报通知。
(二)各经费使用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项目立项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计财处。
(三)计财处汇总各教学学院、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预算方案,根据学校收支预算总额初步确定立项目和预算控制数,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反馈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在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计财处根据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正式预算审批前,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日常运转费、经常性业务费可按上一年度预算指标的25%在年初预先下拨。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预算资金范围内的临时采购、设备维修、零星修膳、零星绿化等,经费使用单位以《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立项,2万元以下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的,按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执行。
申请学校预备费追加项目经费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赣南师范大学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立项,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按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支调整:
(一)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优先通过内部调剂支出或在以后年度安排支出。如果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须报校长办公审定和党委会批准。
(二)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三)校内财务预算调整后需调整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的,按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调整时间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的经费结余,根据经费预算类别按照包干经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教学学院日常公用经费“超支不补、结余不留”;专项经费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一律收回;已下达到具体项目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滚存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收支状况的全面反映。学校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相应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核实并提供决算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报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预算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中央财政专项的绩效目标设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单位、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进度是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与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按规定可以统筹的专项经费,学校可收回未按时点要求完成的预算额度,并予以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监督部门对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决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管理的经费的监管与跟踪,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和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师大发〔2016〕9号)同时废止。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