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品进行管理。
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同属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
(一)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防止超标超量配置;
(三)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防止低效闲置现象。
总体目标:“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开”。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研究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协调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检查督促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制发固定资产条形码;督促使用单位(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与处置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相符。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和固定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年度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服务中心、图书馆、保卫处、档案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类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和土地及植物的规划、建设、验收、质保、产权证书办理。同时,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水电基础设施的档案资料建设与归档工作;
(三)资产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包括电子图书资料和各单位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全校图书总账;
(五)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消防设施及其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固定资产重要档案资料,并负责归档文物的管理;
(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一卡通、通讯设施、公共教学资源及其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一)正确使用“赣南师范大学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并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录入登记工作;
(二)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年度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四)保管、维护好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学校要求,参与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组织或参与验收;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固定资产的计划、验收、调剂、处置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下,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对任期内丢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保持资产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努力提高资产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在学校定编定岗时一并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工作;
(三)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规范要求,使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手续。建立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领取、发放固定资产条码标签,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办理因人员调动或固定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六)参与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报失、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报修管理工作;
(八)定期对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查,保证账、物、卡相符;
(九)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管理要求,按照以下七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构筑物;
(二)设备;
(三)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和档案;
(五)家具和用具;
(六)特种动植物;
(七)物资。
按照教育部固定资产六个门类设置分类账并通过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或批量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申购单位应充分了解本单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通过技术论证及党政联席会等集体决议的基础上,提出购置申请并报申购牵头部门,申购牵头部门归口统一组织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交由招标采购中心,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组织验收,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服务中心、图书馆、保卫处、档案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签订管理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特种设备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按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部门)经营或创收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校内机构和干部调整时,任何人员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不得将原单位(部门)的资产带到新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因单位(部门)分工、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转移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经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等集体决议;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论证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或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四)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学校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3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校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单项价值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8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转让评估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学校处置公务用车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处置单台套价格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按以上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及各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进行账账核对;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单位(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四)图书馆按年度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法依规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