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学校参考《江西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 “政府限额”),制定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学校限额标准为10万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形式。非政府采购又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政府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分散采购。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分散采购由学校授权给提出申购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
(二)研究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应公开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审定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五)讨论决定失信供应商纳入学校供应商黑名单库的事项;
(六)协调、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用户单位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二)负责以比价、比选、商谈、竞争性谈判、遴选、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的校内采购项目的评审;
(三)研究因废标、质疑、投诉等引起的采购文件修改事项;
(四)审定本应招标采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议用户单位自行采购学校限额以上项目申请;
(六)审批学校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定向采购及其他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
(七)审批续签合同、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标采购中心,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与学校采购相关政策;
(三)负责遴选和管理学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确定各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与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具体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
(五)组织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协助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协助相关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七)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项目材料整理和归档;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单位的部门分散采购活动。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归口职能范围划分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耗材、家具、其它货物及其服务等;
(二)后勤管理处: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水、电、气的供用及维保相关货物和服务;绿化、物业服务;食堂经营权招租等;
(三)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计算机成品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四)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上述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用户单位直接履行归口责任。以上业务归口范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归口职能部门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汇总和论证归口范围内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归口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审批、预算论证和采购需求论证及审查;
(三)监督和检查项目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四)组织项目验收,反馈项目验收结果;指导、监督和检查用户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经费实施采购项目的报账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发起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并统计汇总,上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调整或追加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二)审核项目经费来源;
(三)审查和办理采购合同款项支付。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为学校采购业务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审计监督职责,其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审查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文件;
(二)参与审查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用户单位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编制和需求调查;
(三)编制项目采购需求方案;
(四)提出采购需求审查,审核确认采购文件;
(五)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开评标活动;
(六)参与按校内采购方式实施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评审会;
(七)参与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会签确认;
(八)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履行;
(九)组织限额下的项目验收,配合归口职能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十)反馈项目验收结果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采购项目的报销工作(由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实施的除外);
(十二)负责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合同管理、采购档案管理;
(十三)办理进口科教设备的报批手续;
(十四)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当年采购计划申报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并根据项目管理归口分类分别报送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和论证。严禁将一个项目下的同类建设品目拆分成不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归口职能部门应严格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把关,组织专家重点对采购计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建立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库。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库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按学校议事规则研究后按规上报。
第十七条 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新增,确需调整或新增的,另行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在项目立项前要依据本办法附件1相关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对于下列采购项目,还应提前进行需求调查并提供需求调查报告。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用户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申报采购计划,按学校相关议事规则立项。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分别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师大发〔2024〕12号)、《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师大发〔2024〕13号)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或政府采购”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未纳入集采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入库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师大发〔2024〕12号)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预算金额、性质等情况,委托入库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实施校内采购。
第二十四条 部门分散采购由用户单位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师大发〔2024〕13号)组织实施采购,国家和江西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实施校内采购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分为比价、比选、商谈、遴选、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市场采购。各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确有特殊情形不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应办理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规定如下:
(一)学校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集体决策;
(二)学校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申请,报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其中,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集体决策;
(二)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申请,报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三)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报省教育厅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还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立项后,招标采购中心应依法依规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用户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含采购文件);
(四)组织实施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含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六)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七)受理和处理答疑,协助处理投诉;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订;
(九)资料移交归档。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在会商用户单位了解项目时间要求和性质等情况下,根据项目预算、性质和时间要求,依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用户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采购需求方案,并确保其和归口职能部门论证后的采购需求保持一致,若出现两者不一致情况,用户单位应协商归口职能部门确定采购需求。招标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需求方案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含采购文件),并按附件1相关流程开展实施计划(含采购文件)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稳定、重大专项活动、教学科研急需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建立应急采购机制。应急采购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执行应急采购,如确需执行应急采购,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业务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的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急采购项目申请,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原则上按校内采购或授权用户单位进行部门分散采购的方式实施。
严禁未立项先采购行为,对因突发紧急情况下发生的未立项先采购的项目,参照应急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由招标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和档案材料移交给招标采购中心。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要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经招标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建立、保存采购文件档案。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并须有专人负责。保存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参考上述原则建立、保存采购文件档案。用户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所有分散采购项目要建立管理台账。
第八章 履约、验收和付款
第三十五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办法附件2相关规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责任归属如下:
(一)后勤管理处日常管理的建设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水、电、气供用及维保相关货物和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绿化养护服务,食堂经营权招租等项目;保卫处日常管理的安保服务,消防维保服务等项目;资产经营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白塔校区物业服务、经营性房产租赁等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拟制合同初稿后移交上述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管理责任;
(二)经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的其他货物与服务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签订合同。使用归口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的经费采购的,移交归口职能部门履行合同管理责任;使用非归口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经费采购的,移交用户单位履行合同管理责任;
(三)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师大发〔2024〕13号)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三十七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归口职能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验收;服务类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对照合同条款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支付合同款时提供履约考核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用户单位或归口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招标采购中心。
第三十九条 使用归口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的经费采购的,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合同款支付;其它由用户单位负责。合同款支付工作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采购监督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纪依法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项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监督的详细工作规范见附件3。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关于协议供货、中介超市、电子卖场等未涉及的事项,根据其适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事项,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限额的调整应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政府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境)内外捐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若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可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涉及大额资金的,按学校议事规则研究决定;若无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项目或上级文件、科研项目合同书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可由经费用户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可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师大发〔20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规范
2.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
3.采购监督工作规范
附件3
采购监督工作规范
一、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学校采购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二、审计处应当依法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纪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采购单位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六、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记入投标单位诚信档案。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学校应对投标人进行信誉评估,信誉达不到要求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采购业务。
七、采购人代表选派程序和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代表选派程序
1.采购人代表由用户单位选派;
2.采购人代表选派事项应通知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由其决定参加人选,招标采购中心作好相关记录。
(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1.未经学校授权作为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一律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如获学校授权作为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不可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仅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审;
2.遵循有关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3.应按要求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原则上,采购人代表不进入开标、评标现场,一般在评标室外候询。确需进入开标、评标现场的,不得随意发表言论;
4.需要采购人代表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小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5.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在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上评分或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7.评审现场应服从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8.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9.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姓名、专家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八、监督人员选派程序和工作职责:
(一)采购监督人员选派程序
采购监督人员一般由招标采购中心选派。
(二)采购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1.和采购人代表一起监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
2.监督开标过程,制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开标现场;
3.监督专家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进行统一存放保管;
4.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5.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6.对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报价结束前禁止投标供应商离开监控区域;
7.复核专家评审报告及相关表格并签字确认;
8.监督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回答采购项目业务问题;
(2)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
(3)透露参与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姓名、专家信息,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及结果;
(4)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个人的好处及请托;
(5)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