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经费立项和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经费审批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各类经费立项和支出审批,其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经费审批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结合的审批责任制。
(二)归口管理原则: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和额度审批,不得超范围、超预算或无预算审批。
(四)逐级审批原则: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的额度自下而上逐级审批。
第四条 经费审批人员
学院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由学院院长审批支出事项。
机关、教辅部门的事业包干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由部门主要行政领导审批支出事项。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分配的专项经费,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专项经费批复件中列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级审批支出事项。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本人、亲属经手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经费项目立项审批
第六条 经费项目立项审批。
(一)学校年度预算中已明确了具体项目和金额的,不需要再单独申请立项,按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二)学校年度预算中明确了经费总额,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如经费核拨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四)未落实具体项目的采购、基建、维修等专项经费立项,2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600万元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申请学校预备费立项或申请预备费追加项目经费的,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批,15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七条 教学学院日常公用经费、各类奖励收入、教育服务收入、科研管理费及由学校直接下达给教学学院的项目经费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学院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须学院党委书记联签。
第八条 机关、教辅部门事业包干经费、日常公用和项目经费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分配的专项经费支出审批:
(一)除有明确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须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1.纵向科研经费审批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2.横向科研经费审批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校园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费支出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设备、图书等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规定允许由用户单位(个人)实施部门分散采购的,服务类、图书类项目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权限办理开支审批;设备类项目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按规定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服务类、图书类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设备类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受托代理经费审批
(一)受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须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受托代为管理的团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团委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审批
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确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说明借款事由,提供通知、文件、合同、预算等借款支撑材料。
借款审批按该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报销冲账时亦按该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审批。借款转入个人银行卡的均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借款应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前置审批事项
以下业务支出事项应按照“先报批,后办事”的原则执行,应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类业务事项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主要包括:①在职人员其他收入发放;②校外专家讲学劳务费发放;③差旅费;④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出国(境);⑤会议费;⑥非学历教育培训费;⑦设备采购;⑧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规定限额以上的服务采购;⑨校园基本建设专项工程;⑩党建活动;⑪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或比赛。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发放审批
(一)在职人员工资审批。在编人员、学校管理的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保险、奖金、住房公积金等年度预算内正常发放的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人事处每月5日前将本月教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发放。
(二)在职人员其他收入审批。在职人员工资以外课酬、劳务酬金、加班费、各类津贴、各种荣誉奖励等其他收入,须事前报人事处审批。学校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在职人员的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等劳务性费用。
(三)纵向、横向到校科研经费发放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劳务费,在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余项目经费须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劳务酬金的发放审批按《赣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3〕31号)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财务审批
对于资金支付,会计人员需审查资金预算落实情况和资金支付的金额准确性、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等,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单笔金额支付5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批。
全校范围内的按规定执行的常规支付业务,包括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缴纳、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教育收费上缴、学费分成、利息支付、水电费支付、校园卡结算、代收费结算等业务,经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经济事项审批
发生下列特殊经济事项,须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交通、住宿应按国家、省和学校文件规定等级、标准执行,发生出差丢失交通票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二)确因科研需要出差时间超出规定天数报销的。
(三)发票报销时间超过有效报销期限的(2个自然会计年度)。
(四)通过借款转账至外单位的购货款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
第四章 经费审批责任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根据职责分工,根据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分管、参与等特定事项的管理情况,认定应当承担的相关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经办人是经济业务的具体经手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业务形成的票据内容、票据来源渠道、票据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业务经办人必须在相关票据或自制原始单据上签字背书,注明报销业务事由或用途。验收人对经办人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及定点采购品目负责。受托报销的填报人是业务资料的归集人,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填报相关业务内容、整理报账凭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支出事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是履行单位管理权限的直接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范围、业务用途、办事程序履行领导管理职责,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履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范围、办事程序、资金效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审核相关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支出合规性、业务事项审批程序、采购程序、审计程序等情况,并承担会计核算责任,依法对学校经济活动履行会计监督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预算下达时需明确经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外出学习、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审批职责需委托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公用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经费由职能部门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将同一事项的经济业务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资料,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支出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或作为财务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经费立项、事前报批审核、经费支出等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或定期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督促纠正和完善,确保经济业务有序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执纪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或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下金额”均不包含本数,“以上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