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电梯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类型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不包括在建电梯、工程施工或维修作业使用的电梯。
第二条 根据电梯的分布情况、存在地点、使用性质,实行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归口分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全校范围内的电梯设备,统一协调全校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起草制定电梯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建立全校电梯台账。
(三)对各部门电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统筹考虑全校电梯的维保工作内容及维保期限,牵头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保养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电梯维保合同支付维保费用。
(五)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证件发放手续。
(六)牵头组织全校范围内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
(七)牵头组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换证工作。
(八)牵头组织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电梯安全教育工作。
(九)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或有关要求做好全校电梯管理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电梯机房等建筑结构的修葺、电梯保洁等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电梯机房及运行井道要求等对建筑物结构进行修缮,完善相关建筑物的结构体系。
(二)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供电。
(三)按要求做好电梯轿厢内的清洁卫生。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电梯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电梯的专项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电梯使用部门加强电梯器材、主附件防盗以及防火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 电梯维修、保养及责任保险投保,根据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一)各单位、部门自行管理的,各单位、部门为使用单位。
(二)由学校后勤部门管理的,学校后勤管理处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管理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承租单位为使用单位。
(六)物业服务合同、场所出租出借等协议的学校执行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七)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负责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事宜,电梯购置后,要指定专人使用管理、明确职责。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新安装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第二年应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各部门应当配合维保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三)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3.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4.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5.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6.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五)组织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电梯取证换证工作。
(六)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当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电梯档案材料交接手续。
(七)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部门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八)电梯发生困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九)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上报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十二)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标示,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自电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十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电梯主要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使用单位自电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电梯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并实行经费单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分工内容,加强工作落实,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电梯安全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
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责任部门归口工作的落实情况,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