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当需要外部力量救援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四)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工作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救援物资和技术力量储备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各相关部门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是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应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负责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重要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报告校医院,请求支援。必要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等救援电话。
第四章 常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八条 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九条 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处理后,视情况轻重及时送医院就诊。
第十条 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现有人中毒时,立即打开窗户,保持通风,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通畅地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立即报校医院和120,避免延误。
第十三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学校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学校在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的污染时,应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现场消毒,将受污染人员送医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卫生部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消毒、捕杀抢救等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检疫、隔离以及环境清理等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实验要求制定各类事故处置预案;平时要对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第二十条 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的名单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上门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第三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平时应进行必要的救援演练,事故应急启动后,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危险源涉及单位应根据所涉及危险源的种类、数量、性质、危害等因素,做好经费保障,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可用。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成立相关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