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学校集中采购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中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效率和效益,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学校集中采购包含以下范畴: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列入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国家和江西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质量、效率、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校内采购三种形式,招标采购中心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自身采购条件合理选择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归口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的,用户单位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不使用归口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的,由用户单位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按以下方式申报立项:
(一)使用学校一般设备购置费申购物资设备的,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立项;
(二)使用其他经费申购物资设备的,通过OA系统“物资设备临时购置申报”流程审批立项;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为师生代购大宗货物或服务等其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通过OA系统 “临时采购项目申报”流程审批立项。
第七条 用户单位不得违规擅自拆分项目,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项目经费下,分批采购同品目、同类型的项目,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该类型项目政府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视同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 归口职能部门和招标采购中心应分别把好立项审批关和采购执行关,对发现用户单位拆分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审批立项和执行采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立项和执行采购的,用户单位应分别向归口职能部门和招标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经用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可办理项目立项和执行采购,相关责任由用户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代理机构采购。指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考政府采购确定采购方式的一般原则,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指通过电子卖场线上平台实施采购。主要适用于电子卖场可提供的,预算金额相对较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校内采购。指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在校内自行进行采购的形式。采购方式分为比价、比选、商谈、遴选、定向采购、市场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各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如下:
(一)比价。指学校征集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比价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比选。指学校征集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后,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得分最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比选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商谈。指学校征集三家以上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商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后,以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遴选。指学校征集三家以上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遴选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后,综合比较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一家或多家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服务对象涉及面较广且各自需求有一定差异的,性质较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五)定向采购。指学校选择邀请指定品牌型号产品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照定向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在集中与单个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后,以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采购项目,可采用定向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因科研急需、项目书约定或根据科研需要,必须采购指定品牌型号仪器设备的;
2.具有特殊性、安全性、保密性或延续性,必须采购指定品牌型号的;
3.经学校集中采购已签订合同的货物项目,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内若再次需要采购(采购需求完全一致,同一单位再次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且追加后的金额与原合同累计计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以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
4.经学校集中采购已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内若再次需要采购,且追加后的金额与原合同累计计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同时服务持续性是项目实施的关键因素,可以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
(六)市场采购。指学校从当地市场通过对比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报价、质量、服务等,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应急采购或采购金额相对较小、价格相对透明且本地市场供应较充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除定向采购方式外,用户单位在货物项目采购需求方案中可以推荐3个及以上的品牌,但均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技术、服务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确有特殊情形不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应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办理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
第十四条 对不能确定年度所需数量和预算的货物和服务,如办公用品、打印复印耗材、水电维修材料、公务用车维修、租车服务、空调维保服务、电梯维保服务、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或学校认为需要统一招标的其它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标遴选出一家或多家商家作为定点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招标采购中心应依法依规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用户单位提交采购需求;
(二)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编制、审查采购文件;
(四)发布采购公告;
(五)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
(六)代理机构或校内评审;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九)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合同签订;
(十)资料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在会商用户单位了解项目时间要求和性质等情况下,根据项目预算、性质和时间要求,依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用户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采购需求方案,必要的项目还需提供需求调查报告。采购需求管理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事先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用户单位,经商讨无异议后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审查按照《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公告相关要求。
(一)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内容及数量,项目具体需求及资格条件,报名期限和投标截止时间,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公告发布。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公告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权威采购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信息平台”)发布,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采用校内采购的,采购公告应在校园网发布。以上两种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网站同时发布;
(三)采购公告时间期限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校内采购形式实施的应急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适当缩短公告时间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投标供应商若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表述存有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问询,提出时应注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可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变更,澄清或变更的内容应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发生实质性澄清或变更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日在校园网或采购信息平台发布澄清、变更或补遗公告,不足2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招标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应加强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严禁纳入学校供应商黑名单库的投标供应商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定向采购和市场采购外,其它校内采购评审程序的一般性要求如下:采用比价方式的,参照询价方式执行;采用比选方式的,参照竞争性磋商方式执行;采用商谈方式的,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采用遴选方式的,以遴选文件约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除定向采购和市场采购外,其它校内采购评审程序的特殊要求如下:
(一)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数量为3家及以上的可进入评审环节;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合格的供应商若为2家,评审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竞争性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合格的供应商若为1家,按流标处理;
(二)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按流标处理。首次流标后,用户单位应通过市场调研完善采购需求,再次发布采购公告后,在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数量若为2家,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评审小组可直接进入后续评审环节;投标供应商数量若为1家,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评审小组可与该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如不具备成交条件,上述谈判可不产生谈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定向采购的特别要求如下:
(一)采购公告除应包括公告内容要求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定向采购理由;
(二)投标截止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至少满足1家, 否则终止采购。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1家时,终止采购;
(三)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其中最低报价不唯一时可采用多轮报价。评审小组按照“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对决定从原供应商继续采购的,不需要发布采购公告,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和原供应商直接谈判。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若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相关程序按《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和单一来源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存在被举报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可以按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按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按《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校园网或采购信息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
(二)中标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
(四)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五)供应商质疑期限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在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交的质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按《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师大发〔2024〕1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发